2008年广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51.3元;

3.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2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747.5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序号项 目标准备注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00区统计局提供的二○○七年统计数字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224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151.3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747.53职工月平均工资1825全 社 会 分 行 业 职 工 人 均 年 平 均 工 资 收 入农、林、牧、渔业12409采 矿 业21232制 造 业19808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0217建 筑 业18838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4432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4998批发和零售业16103住宿和餐饮业12205金 融 业39273房 地 产 业19218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6920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与地质勘查业2669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131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504教育21518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4661文艺、体育和娱乐业24091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258605住宿费每人每天110区财政厅桂财文字[2007]第44号通知6住院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

此计算标准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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