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7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08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1473.6元。


   二、2007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8531.9元。


   三、2007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556.3元。


   四、2007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2754元。


   五、2007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180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二00八年三月十日


  

2007年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1、200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771.1元;

2、2006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969.1元;

3、2006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7294.7元;

4、2006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420.9元;

5、2006职工年平均工资;17949 元

6、2006误工费每日; 49.17 元

7、2006护理费; 49.17 元

8、2006丧葬费。8974.5 元


  2006年安徽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

1、200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70.7元;

2、200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41元元;

3、2005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367.7元;

4、2005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196元;

5、2005职工年平均工资15334元;

6、2006误工费每日42.59元;

7、2006护理费每人每天42.59元;

8、2006丧葬费7667元。

注:以上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列项目,具体赔偿数额要视具体案情而定。受害方如何主张权利,专业性很强,详情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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