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州市拆迁工程处等3个单位拆迁业务营业税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1-05 生效日期: 1997-11-05 发布部门: 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榕地税政一[1997]274号、358号、474号请示悉。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 和《福建省城市房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福州市拆迁工程处、福州市仓山拆迁工程处、福州市政建设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拆迁单位”)拆迁业务营业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拆迁单位从事拆迁业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允许扣除其代收付给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城市从业人员生活补贴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依“服务业至代理业”税目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拆迁单位将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等拆迁工程作业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建筑单位施工的,应负责代扣代缴建筑业营业税;若拆迁工程作业价款采取以料抵工方式结算的,其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核定。

三、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实行产权置换、以房换房方式的,其以产权调换取得的收入,应依销售不动产税目计征营业税。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税依据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按照安置房价格核定征收营业税;对超面积部分应依市场价或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四、补拆迁人根据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取得拆迁补偿收入,包括现金补偿和实物补偿,不征收营业税。

五、其他拆迁单位从事业务营业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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