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海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09—2010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

  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现将我省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 月31 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数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608 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90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9408.48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883.10元/年;

  职工平均工资,21864元/年。

  二、 平均工资计算。

  农、林、牧、渔业:10793元;

  采矿业:24165元;

  制造业:18421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2845元;

  建筑业:17793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4771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54115元;

  批发和零售业:18626元;

  住宿和餐饮业:15528元;

  金融业:43851元;

  房地产业:20345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1098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23938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5369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8124元;

  教育:26889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27525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4644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0519元。

  以上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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