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2009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川高法民一5号文件的通知,四川省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采用下列新标准: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1098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547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8694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2747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13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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