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饶让”原则?

税收饶让:经济发达国家对本国境内公司在发展中国家设立子公司,所享受的减免所得税款,视同已纳税款予抵免的一种特殊抵免措施。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经济发达国家的投资,往往规定对某些具备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给予一定的减免所得税的优待。按一般抵免办法,发达国家对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只抵免其实际已纳所得税款,致使经济发达国家的居住公司,实际并不能享受发展中国家减免待遇的实惠,却使发达国家增加了税收收入。采取税收饶让方式,发达国家承认其居住公司在发展中国家享受的减免税待遇,对其享受的减免税款部分,视同已纳税款,与实际已纳税款同样准予抵免。实行税收饶让方式,有利于吸引发达国家的资本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税收饶让方式需要有关双方国家签订条约或协定,并规定适用税收饶让的所得项目。一般适用于公司所得税,利息、股息的预提税等。税收饶让抵免办法中,实际已纳税款部分属于避免重复课税的抵免性质;对减免税款的抵免部分则属于免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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