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条例的政策变化及对内资企业影响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2月6日,国务院令512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述法律及条例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施行前后,有关税收政策有了较大变化。《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的施行,将给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有可能导致应纳税所得额或企业所得税税额减少的因素

(一)税率有较大幅度下降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为照顾众多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也参照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小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税。

《条例》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条件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标准。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依照上述标准,大多数中小企业将被界定为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

总体来讲,因新的的实施,由于税率的降低,大部分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将呈下降趋势,有利于企业修养生息,增强发展后劲。

(二)明确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admin发表评论:

Powered By 赢周刊

 客观详尽是我们的目标!

致力于向世界传递中国各地老百姓最真实、最直接、最详尽的生活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