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长华,于2007年12月2日17时分驾驶运送沥青的货车驶至天通苑一公共汽车站附近的十字路口时,按照有关交通安全规定,车辆驶过十字路口应当避让行人,但被告人张长华依然将车开至50公里的速度。这时距车20米处一对七旬的老夫妇正准备相互搀扶过马路,被告人张长华准备减速了,发现刹车失灵,车的前部将老夫妇撞出,导致一人当场死亡,另外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法庭上,被告人张长华自愿认罪,称由于经常拉货超载,所以刹车经常失灵,自己开车时只能小心驾驶,表示愿意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由于自己的疏忽给老人的家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愿意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进行赔偿,请审判长给自己一个早日回归社会的机会。他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害人也有导致驾驶人躲闪不及的情节,并且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记录,是初犯、偶犯。被告人是过失犯罪,希望法庭结果被告人的表现给于被告人从轻、减轻的处罚。
昌平法院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