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贵州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678.40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7758.69元;
3.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374.00元;
4.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191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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