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5-22 生效日期: 2002-05-22 发布部门: 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国税发[2002]10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为推进黄金管理体制的改革,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促进黄金制品零售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1]329号)日前已由青岛市人民银行会同市财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以青银发[2002]115号转发。鉴于国家取消黄金制品零售业务许可证管理制度,实行黄金制品零售业务核准制的实际情况,考虑我市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撤销、变更及经营方式的变化情况,针对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市局就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经核准新开办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经营金银制品业务的批件及有关证件、资料,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消费税认定登记。

(一)经营单位办理资格认定应提供的证件、资料:

1、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的书面报告;

2、中国人民银行所属职能机构核准从事金银首饰经营业务的《核准证》;

3、《营业执照》;

4、《税务登记证》;

5、开户银行帐号;

6、金银首饰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科目设置说明;

7、会计人员、办税人员会计资格证明;

8、经营金银首饰购销存台帐式样;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资格认定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

1、经营单位办理消费税认定时,应如实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前款所需证件、资料到其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ctais软件规定使用表格)由各税务机关自行印制、发放使用。

2、各主管国税机关受理经营单位纳税认定手续后,应对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经营单位留存相关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对审查符合要求的企业,由主管国税机关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局审批,并核发《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二、对已换发、领取《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的金银首饰经营单位(名单附后),重新进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资格认定。对以前已办理《登记证》而此次未取得《核准证》的经营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原《登记证》作废。

(一)资格认定的时间安排:2002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资格认定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及认定要求:

1、对换发《核准证》前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等相关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单位,应首先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缴回,再按规定提供《核准证》、填写《税务认定申请审批表》,办理认定手续。

2、对换发《核准证》前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经营方式等相关登记内容已发生变化的单位,应首先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缴回,再按新办企业要求办理。

3、对未能缴回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的经营单位,要限期改正,并按《征管法》规定予以处罚后,再办理认定手续。

三、认定登记的变更、注销和年审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消费税认定登记手续。纳税人办理变更认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纳税人变更认定登记的书面申请,首先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缴回,再按新办企业要求办理。纳税人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注销认定登记手续。纳税人办理注销认定登记手续时,应提供纳税人注销认定登记的书面申请,将原《登记证》及已申请开具使用而未办理注销手续的《证明单》缴回,并进行消费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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