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关于赔偿标准中的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关于赔偿标准中的热点问题

关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问题

人身损害司法解释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别确定了不同的赔偿标准,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对于农村人口在城镇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可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对于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的农村居民,因其生活状态介于城镇与农村之间,如有的在城区工作,在农村居住,家中还有部分土地,有的土地虽被征收但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可按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的平均值来计算。

关于农村居民的误工费问题

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的误工费,目前并没有对应的赔偿标准,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意见,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相加约等于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故可以该两项相加额作为农村居民误工费的计算依据。

关于后续护理费的计算问题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需要完全护理依赖的,按照100%的比例计算;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70%-80%的比例计算;需要部分护理依赖的,按照完全护理依赖金额40%-50%的比例计算。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

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和残疾等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均可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对于已获得高额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器具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对于受害人虽不构成残疾但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根据具体案情确定赔偿数额。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问题

潍坊地区各法院目前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总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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