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 刑事责任】轻伤案件可追究刑事责任亦可和解

我们村里两个村民打架,有一方受伤很厉害,公安机关鉴定后认为是轻伤。有朋友说把人打成轻伤就要坐牢,也有人说现在有新规定,只要赔偿受伤方钱就没事了。请问不知哪种说法对

兰亭镇村民张某

为解答此问题,记者请教了司法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

体现和谐出新规

这里所说的轻伤,是一个专用法律用语,它由法定机关鉴定,有严格的鉴定标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不管是什么原因引发的纠纷,只要将受害人打成轻伤,实施这一行为的人即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条基本原则。

但是,近几年来,由于在司法实践中,轻伤刑事案件大量增加,而且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轻伤刑事案件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且情节轻微,为了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2004年,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被害人书面要求或同意不追究对方刑事责任,而且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已经消除的,公安机关可以撤案,检察机关可以相对不诉。

追究刑事责任是被害人的权利

轻伤犯罪嫌疑人应正确认识“撤案”或者“相对不诉”,它体现了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宽严相济政策,绝不是理应如此。如果轻伤犯罪嫌疑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民事赔偿,被害人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追究轻伤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轻伤意见》中明确指出,根据刑事诉法的相关规定,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正在侦查、审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改变程序,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公安机关应予同意。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检察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公安和检察机关应当配合。

不履行赔偿等于自毁和约

2007年2月21日上午,兰亭兰渚山村上灰灶自然村两位王姓村民,因地基堆放杂物引发打架事件,63岁的王某被53岁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打伤,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同年5月9日,被害人王某与犯罪嫌疑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某各种费用2.5万元。被害人王某自愿放弃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但是,据被害人王某的家属讲,一年多时间过去了,到今年7月份,赔偿费用只收到了2万元,另外5000元对方说什么都不肯再拿出来了。

业内人士认为,轻伤和解案件的前提是轻伤犯罪嫌疑人必须履行自己的赔偿义务。像这起案件中的轻伤犯罪嫌疑人王某,未完全履行自己当初承诺的赔偿义务,就等于自己单方毁约。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王某当初承诺的放弃刑事追究的条款也同时失效。据此,被害人王某完全可以凭着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和当初双方签字的协议,直接向县人民法院要求追究轻伤犯罪嫌疑人王某的刑事责任,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轻伤犯罪嫌疑人赔偿经济损失。



admin发表评论:

Powered By 赢周刊

 客观详尽是我们的目标!

致力于向世界传递中国各地老百姓最真实、最直接、最详尽的生活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