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1-01 生效日期: 1997-01-01 发布部门: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府办[1997]080号
市地税局:
你局厦地税政三(1997)03号文悉。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对执行国务院国发(1997)5号文件,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由现行的5%提高到8%,税率调整后的营业税仍按规定征收基础设施附加费和社会事业发展费,征收办法按厦府办(1994)225号和厦府(1996)综247号文执行。
相关法规:保险业 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展费 同意 基础设施 征收 批复 社会事业 税率 营业税 规定 调整 金融 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