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与和谐社会

摘要

本文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视角之下,探究了无因管理及其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道德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和体系构成,并据此对我国无因管理损害赔偿具体立法制度之完善进行了分析研究,以期使该制度成为公正合理规范本人利益与管理人利益的规范体系。同时希望借此为立法者提供一个可资借鉴的利益衡量和制度完善之标准,使“他人事务干预禁止原则”与人类互助行为的容许性得到最适当的调和。

关键字

无因管理 和谐社会 制度建设

无因管理是一项古老的民事法律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关于准契约的规定,许多国家的民法都将无因管理规定为债的发生依据之一。无因管理制度,对“私权神圣”的法律原则与“倡导人类互助”的道德准则进行了协调和融合,被认为是道德入法的典型体现。该制度历经变革,在法律和道德两种不同的价值判断中努力探索着最佳的结合点。

按照民法私法自治原则以及罗马法“干涉他人事务,即为非法”的传统,他人事务不得任意干涉。但是,社会互助、危难相救,不仅保护了社会个体成员的利益,同时也维护了社会整体利益,是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必然需要,也历来为人类道德所赞许。因而,干涉他人事务,也有被适当容许的必要。无因管理制度涉及“本人”(即被管理人)和“管理人”两方的利益,其基本任务在于,区别各种情况,权衡、规范上述两种利益,公正合理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管理人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为了本人的利益,实施管理行为,不仅避免本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同时也可以使社会整体财富增益。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这是新时期我们党从整个中华民族的繁荣和昌盛的全局出发而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如何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的新情况,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成为当下我国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为我们探讨法律的品格指出了一个非常关键,但长久以来为我们所忽视的视角。

与习俗、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具有保守的品格。如果其他社会规范足以约束人们的某种行为,法律决不会主动出击,它仅仅是作为人们行为的最低规范静静等待,除非人们的行为突破了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界限并越过了法律的底线,否则法律决不会出手,甚至对于某些违法现象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法律的保守性是与其作为维续社会有效运行的对人的行为的最低标准的内在要求相一致的。法律所预设的最低标准不但使得人们的行为具有了某种一致性,更关键的是为道德等其他依靠社会自主调节而不是国家强制的规范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人们的多样性发展有了可能,能够充分发挥其自主性去塑造自我,充分体现了人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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