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肇事车辆的车主是私营独资企业,企业作为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虽然私营独资企业业主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但企业主不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与案件无关,无需判令其对企业的上述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当然,在私营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时,可在执行程序追加企业主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