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所需单证

  索赔单证主要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已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有关能证明保险标的或当事人身份的原始文本、索赔清单、出险检验证明、其他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

  出险检验证明经常涉及的有:

  1、因发生火灾而索赔的,应当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由于保险范围内的火灾具有特定性质──失去控制的异常性燃烧造成经济损失的才为火灾。短时间的明火,不救自灭的,因烘、烤、烫、烙而造成焦糊变质损失的,电机、电器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所造成其本身损毁的,均不属火灾。所以,公安消防部门的证明文件应当说明此灾害是火灾。

  2、因发生暴风、暴雨、雷击、雪灾、雹灾而索赔的,应当由气象部门出具证明。在保险领域内,构成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这些灾害,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例如,暴风要达到17.2米/秒以上的风速,暴雨则应当是降水量在每小时16mm以上,12小时30mm以上,24小时50mm以上。当然,气象部门的证明文件只是证明在某地某时发生了上述自然灾害。至于这些灾害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则还要经保险人现场查勘和有关部门的鉴定。

  3、因发生爆炸事故而索赔的,一般应由劳动部门出具证明文件。例如,因锅炉爆炸导致保险标的损失时,应当由劳动部门主管锅炉压力容器的机构出具证明。因发生盗窃案件而索赔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该证明文件应当证明盗窃发生的时间、地点、失窃财产的种类和数额等。

  4、因陆路交通事故而索赔的,应当由陆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证明陆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及其损害后果。如果涉及第三者伤亡的,还要提供医药费发票、伤残证明和补贴费用收据等。如果涉及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本车所载货物损失的,则应当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发票及支出其他费用的发票或单据等。

  5、因被保险人的人身伤残、死亡而索赔的,应当由县级以上的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或伤残证明。若死亡的,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销户证明。如果被保险人依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给付医疗、医药费用时,还须向保险人提供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用原始凭证。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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