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车祸旅行社赔付285万元

2006年6月,江西省某建筑公司和南昌市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双方约定:建筑公司的30名员工参加由旅行社组织的韶山三日游,旅游价格为每人400元。合同还对旅游用车、投保人身意外险等作了约定。8日,游客乘坐南昌市某旅行社租用的旅游车返回南昌,在昌樟高速公路樟树路段时,发生了翻车事故,致9名员工死亡、21名员工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旅游车驾驶员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因南昌市某旅行社拒绝承担原告员工的抢救医疗费和丧葬费用,该公司把旅行社告到法院。
  
  法庭上江西省某建筑公司诉称:南昌市某旅行社作为组团旅行社,应当保证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对非游客本身责任所造成的游客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但经原告多次催促,南昌市某旅行社却拒绝承担原告员工的抢救医疗费和丧葬费用。为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安抚死者家属,公司只有先行支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并将死者安葬,共花费75万元,南昌市某旅行社应当支付原告先行垫付的上述费用。另外,还有部分伤者在住院,会发生医疗费用,已出院的伤者和死者家属还未得到应有的赔偿,南昌市某旅行社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已发生损失共计300万元。

  南昌市某旅行社则辩称,他们与南昌市某旅游公司确认了租车协议,租用旅游公司的旅游车。事故直接原因在于旅游车驾驶员,旅行社不存在过错,合同上的违约是由于驾驶员也即第三人南昌市某旅游公司引起,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该违约造成的损失全部由导致该违约的第三人承担。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合法有效,南昌市某旅行社负有保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第三人的过错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南昌市某旅行社已构成违约,受害人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南昌市某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另行解决。南昌市某旅行社关于原告应直接向第三人索赔的意见,违背公平原则,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判决南昌市某旅行社赔偿江西省某建筑公司各项损失2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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