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失踪的汽车

2015年3月24日,永东里来了一位中年男子,支支吾吾始终不愿说出到律师事务所究竟要办理什么事情。经过接待律师耐心询问,这名中年男子才说出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在不久前这位中年男子因为经济纠纷扣押了债务人吴某的一辆价值20多万的私家小轿车,并提出债务人吴某如果不将所欠的钱还清就不归还车辆。当时由于这位中年男子还找了其他人帮忙扣车,于是债务人吴某见对方人多怕吃亏,便将车和车钥匙一并交给了这位中年男子。在此后的一个多月里,债务人吴某再也没有出现,这位中年男子也因一直联系不到债务人吴某便去忙其他事情。昨天晚上这位中年男子突然发现停放在自己场子里的被扣轿车竟然不翼而飞了,而车钥匙仍在他手中。于是这名中年男子忐忑不安,不知道是否能去报警,本来私自扣押别人的轿车就自知理亏,现在轿车又离奇失踪,他更加不知道该如何处理,于是来到律师事务所想问问法律责任和后果。

经过律师仔细听取了事情的经过并帮助这名男子做了案情分析,首先指出这名男子私自扣押他人财产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因违法扣押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债务人吴某的欠款行为可以走法律程序解决,即便为了案件顺利执行也可以采取合法的措施,而不应该私自扣押他人车辆。后接待律师又帮助联系债务人吴某,在律师的耐心说服下,债务人吴某才承认昨天晚上用轿车备用钥匙,趁这名中年男子不在家的时候将被扣车辆偷偷开走的事实。

在本案中,涉及一个法律问题,从他人住所处偷回属于自己的车辆能不能构成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开走的是自己的车,客观上偷开走的不是其他人的合法财产,也就是说不是不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自己所有的被扣押的车辆,是有特定对象的。行为人悄悄拿走属于自己的东西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其理由是:行为人采取趁无人之际开走被依法扣留的车辆,实施的是秘密窃取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依法扣留的车辆。此车辆从扣留时起,应该认定该车的所有权已经暂时转移,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较大,应以盗窃罪定性。

其实这两种意见都是正确的,关键的问题是要看扣押财产的行为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如果是被交警部门依法扣留的车辆,那么就适用第二种意见。本案中由于这名中年男子是违法扣押,所以债务人吴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是取回自己的财产。这个案件的发生也告诫我们遇见纠纷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能一时冲动将有理变为无理,甚至可能因此而造成更大的损失甚至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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