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祸及路人 如何细分赔偿责任?

  小型客车与出租车相撞后,又滑行1米撞倒了骑车人,造成骑车人十级伤残。然而,3方多次协商赔偿问题,却因分不清客车、出租车各担多少责任而始终无果,骑车人郜某无奈诉诸法院。近日,万柏林区法院一审判决:客车司机赵某承担七成责任,出租车司机任某承担三成责任。

  2009年9月3日下午5时20分,赵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漪汾街滨河体育中心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任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的出租车相撞后,小型客车又滑出1米,撞倒了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的郜某,致郜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主要责任,任某承担次要责任,郜某无责。事发后,郜某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颞叶脑挫裂伤、脑内血肿等,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11万余元,并被鉴定成十级伤残。事后,3方屡次协商赔偿问题,却因分不清客车、出租车各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而无果,郜某无奈将赵某、任某、出租车车主王某以及两车分别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几方共同赔偿医疗费11万余元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8万余元。

  法院认为,赵某、任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郜某受伤,均应赔偿郜某,出租车车主王某应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两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分别赔偿郜某2.1万元,此外判决赵某赔偿郜某共计10.4万余元的各项费用的70%,即7.3万余元。任某赔偿郜某10.4万余元的30%,减去其已支付的3500元医疗费,应再付2.7万余元,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租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任某赔偿郜某的2.7万余元在限额1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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