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签赔偿协议,被撞行人后经鉴定遗留伤残,并认为协议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法院撤销协议。本周,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原告罗厚满和被告胡兵于2011年3月11日达成的赔偿协议。
2010年11月5日,被告胡兵驾驶摩托车将正在干活的罗厚满撞伤后逃逸,罗厚满的雇主张丙树为其垫付了35000元医药费和护理费。后胡兵投案自首被刑事拘留,罗厚满遂向胡兵索赔,胡兵为减轻刑事处罚委托代理人同罗厚满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胡兵一次性赔偿罗厚满38000元。但在协议签订后罗厚满不能正常干活而且有行走障碍,经司法鉴定为遗留九级伤残,而且罗厚满在签订协议时误以为张丙树垫付的35000元已由胡兵承担,认为协议显失公平并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权利义务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双方的赔偿协议是在原告罗厚满的伤情未进行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的,且未对张厚满垫付的35000元由谁承担的事宜予以明确约定,协议内容明显显失公平,且存在重大误解情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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