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我们知道,如果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后来的义务的,可以不履行义务,这就是不安抗辩权。那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不安抗辩权是指什么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辫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基于双务合同。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作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须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先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产生基础乃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义务具有牵连性,在单务合同中不可能存在不安抗辩权。虽是双务合同,但双方义务应当同时履行,则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可能,而不可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须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制度目的在于对抗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免除先履行一方可能的违约责任(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发生违约责任的阻却),以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意在消极对抗。如果先履行义务一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即使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情事发生,先履行一方只能通过违约请求保护其权益,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3、须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4、须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后。如果发生在合同有效订立之前,则一般适用欺诈或错误等规则以保护一方当事人利益,没有必要主张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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