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交通事故中,一方为投有交强险的小轿车,一方为无牌无照无交强险的摩托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双方均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赔偿权利人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肇事司机及其机动车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事故责任,先于赔偿;对于尚未得到赔偿的部分,肇事司机在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案所涉的交通事故发生于2008年。交通事故中,一方为投有交强险的小轿车,一方为无牌无照无交强险的摩托车。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双方均负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后,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赔偿权利人向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肇事司机及其机动车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等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的代理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事故责任,先于赔偿;对于尚未得到赔偿的部分,肇事司机在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