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4月 6日 8时许,周树无证驾驶未入户挂牌的两轮摩托车因会车占道,与李龙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周树受伤较重被送往医院救治,住院55天,花医疗费3.5万元。李龙住院6 天,花医疗费2000余元。4月10日,交警部门认定周树承担主要责任,李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树的伤情经鉴定面部多发性骨折为九级伤残,右侧面瘫为十级伤残。
原告周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龙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其损失5万元,不足部分按双方的责任承担。诉讼中李龙提起反诉要求周树赔偿其损失4000余元,周树表示愿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龙的损失。
但该案双方均未投交强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投交强险的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双方的责任承担。李龙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周树为主要责任,很不理解,也不愿意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但最终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周树也愿意做出让步。最终双方达成协议,李龙赔偿周树38000元,周树赔偿李龙4000元,两相折抵,李龙还应赔偿周树3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