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2009年2月11日公布的山东省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报告规定,2009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数据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05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1007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5641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4077元

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26407元

赔偿就提供的信息有以下几点:

1.残疾赔偿金=16305元/年 X 20年 X 10%

2.精神抚慰金=5-8千元

3.误工费= 26407/360 X 住院日至定残前一日总天数

4.营养费= 住院天加建休营养期 X 25元/天

5.护理费= 26407/360 X 住院日期

6.住院伙食补助= 住院天 X 25元/天

7.医疗费

8.其他,如鉴定费等

五级伤残能获哪些补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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