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不当损害的赔偿责任

摘要: 无因管理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该项制度的创设内含道德的!经济的!法律的多层面的价值考量。对无因管理制度目前已经有了不少研究,但对对无因管理制度中不当无因管理尤其是不当无因管理的损害赔偿问题,国内目前尚缺乏系统的研究。本文在参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首先界定了与不当无因管理损失赔偿问题相关的几个主要概念,包括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损害赔偿;接着作者着重分析了不当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的性质和范围;在文章的最后,作者在分析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不当无因管理损害赔偿的立法之后,为我国未来民法典针对不当无因管理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键词:无因管理,不当无因管理;损害赔偿

一、概念的界

(一)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的含义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如收留他人离家迷路的儿童,雨夜为出门的邻居抢修房屋,岁末为外出的邻居代缴水电费等都是无因管理。为他人进行管理或服务的人称为管理人,受管理事务之他人称为本人。因管理人之进行管理或提供服务而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上的“无因”是指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如前述事例中,假设房屋主人与邻居曾有过约定,要求邻居在自己外出时帮助照看房屋,并承诺给予一定报偿,那么邻居为其加固、修缮房屋是为尽义务,并非无因管理;而如果房屋主人与邻居事先并无任何约定,则此时其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起源于罗马法,彼得罗彭梵得在他的《罗马法教科书》中写道:“在主人或被经管人不知的情况下经管他人事务,在专业术语中被称为无因管理。” 拉丁语中,指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尤指远征在外得军人)管理事务。德语中指无委任之事务管理,英语中称为management of affairs without mandate,所不同的是,德瑞民法均将无因管理视为无委任之事务管理,认为无因管理系由本人与管理人之间的事实关系,而形成类似委任契约的效果,故将其规定于委任契约之下;而地区民法则同于日本民法,认为无因管理系债之发生原因之一,与契约、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并列,但又规定管理事务经本人承认者,适用关于委任之规定,故又与德瑞民法有相似之处。

2.无因管理的成立条件

无因管理从正面价值看,体现社会互助的道德理念,但从负面价值看,则系对他人事务的干预,但是从中性的社会连带立场看,对他人事务的适当千预则是必要的。综观人陆法系各国民法,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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