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7 生效日期: 2003-11-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认定和年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以下简称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需申请自开票纳税人的,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认定手续。

第三条 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许可证;

(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承租期必须1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和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关联法规:

第四条 以下纳税人不能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不同时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二)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属代开票人,其“双定”税款可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出包方、出租方以及挂靠方统一代征);

1.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3.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

(三)拥有运输工具的个人。

第五条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单位,应提供或出示下列有关证件和资料:

(一)单位申请报告;

(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六)自有房屋产权证或复印件;

(七)购置自有运输工具购买发票复印件;

(八)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关联法规:

第六条 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

(一)对现有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认定手续:

1.申请程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及认定所需资料。

2.审批程序和审批机关。自开票纳税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认定。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发给《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并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和《发票领购簿》上加盖“自开票纳税人”确认专用章,作为领购货物运输发票的证件。

(二)对新办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

新办的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凡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可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

新办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申请人,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程序,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第七条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认定代开票纳税人:

(一) 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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