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铁路道口安全有序
道路交通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铁路各单位应认真学习、广泛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铁路职工和沿线群众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道德文明水平,推进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化。
第二十七条规定:“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和管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