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写还款日期的欠条的诉讼时效

【案例】

2002年1月份,我与李某之间发生一笔买卖,口头约定货到付款。在我向李某交货后,李某因资金周转不灵未能立即付款就向我出具一份,但未注明还款日期。我便要求李某补写还款日期。李某说不写还款日期是为我好,我可以在今后任何时间内向其还款,没有时间限制。此后,因生意太忙,我一直未向李某催讨过该笔货款。2005年4月初,我与李某之间又发生了一笔买卖,这次交易中我应向李某给付货款,于是我提出用2002年1月份的那笔货款进行充抵,可李某却说那笔货款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了,他无须再给付我该笔货款。

请问:未写明还款日期的欠条适用多长时间的诉讼时效

【律师答疑】

你所咨询问题的涉及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权利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即丧失胜诉权。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行使权利,以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第135条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这一条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与权利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断事由包括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你所反映的问题是李某对因与你的因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债务出具的欠条如何确定诉讼时效。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对此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你与李某之间的买卖关系,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20年是对你的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间。李某出具欠条时,诉讼时效中断,自你收到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如果在20年的权利最长保护期间内,你多次向李某主张过权利,且前后两次主张的时间不超过2年,则诉讼时效均中断并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

本案中,由于你在欠款条出具后2年内未能及时主张权利,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你对李某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李某有权以超过诉讼时效而拒绝抵销货款。在此,我们希望你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要加强学习,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要及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dmin发表评论:

Powered By 赢周刊

 客观详尽是我们的目标!

致力于向世界传递中国各地老百姓最真实、最直接、最详尽的生活百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