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调整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初, 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07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草案)》。

2005年08月23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改革历程

1999年,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2年个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2005年通过决议于2006年将免征额从800元上调至1600元;2007年6月进行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12月决议从2008年3月将免征额提升至2000元;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2011年6月30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2012年7月22日,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准备在2012年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为“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改革做好技术准备。此前业内一直呼吁的综合税制有望在未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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