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责

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责任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侵害财产权利的犯罪所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二是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犯罪而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赔偿;三是侵害人身权的犯罪所造成的精神痛苦、感情创伤的抚慰金赔偿。由于《民法通则》对损害赔偿只有原则性规定,且规定过于狭窄,不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权利,故《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做出了特别规定,对《民法通则》虽有突破,但仍不完整。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做出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较为完整地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但是,由于刑事附带民事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完全适用,这将不利于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权益。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黄松有大法官的观点,司法解释从三个方面对赔偿的范围进行了界定:1因治疗损伤支出的费用,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2因生活上增加需要支出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3因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未来收入损失,即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司法解释同时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至此,我国对人身损害赔偿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司法解释体系。概括起来,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可分为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对直接损失赔偿,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一般人身伤害赔偿并无区别,但因为受刑法的拘束,在间接损失与精神损害赔偿方面,附带民事赔偿却表现出特殊性。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排除对间接损失的赔偿。间接损失主要是指未来收入的损失以及受害人因损害事件而导致健康状况的恶化而支出的费用。对刑诉法第七十七条中所指的“物质损失”是否包含间接损失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附带民事赔偿只能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间接损失不能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凡是由于被告人的行为使受害人受到了损失的,就应予以赔偿。我国刑事立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未对物质损失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附带民事赔偿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损失可以直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伤致残的可以请求赔偿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受害人死亡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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