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对醉驾处罚裁量标准不一

【交通肇事知识】各地对醉驾处罚裁量标准不一

据统计,全国的机动车辆已有1.7亿多辆,实际驾驶员数量比驾照要多,这其中自然就有小部分无证的“马路杀手”;广东全省机动车约为1600万辆,约占全国的十分之一,数量庞大。有数据显示,我国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以2008年为例,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万起,造成73484人死亡。这其中,因“酒”而亡的案例不少。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处。也就是说,即使因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仅仅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尽管醉酒驾车为《交通安全法》明令禁止,但现实中却屡屡发生。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处罚轻重程度不一。有的醉酒驾车只以轻微违法追究。深圳不久前刚刚针对醉酒驾车者实行细化的统一裁量标准,配合执法的处3日行政拘留,拒绝执法的分别处5日、10日甚至15日的行政拘留,暴力抗法的将被累计处20日行政拘留。而南京最近出台规定,对醉驾出车祸者将吊销其驾照,且终身禁驾。

即便判处醉驾有罪,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罪行也是轻重不等,孙伟铭被判死;同样是醉驾杀人的沈阳车主吴凯造成3死2伤被判7年;湖北荆门掇刀区交通局原副局长周华酒后驾车撞死一人后逃逸,只判了3年。有专家认为,对醉驾肇事者量刑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裁量标准不统一,导致了判决的五花八门。寄望于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弥补这个缺憾,恐怕并不是良方,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样弹性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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