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江苏省人身损害偿标准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的统计公报,江苏省法院参照执行的标准为: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6378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715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6561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费支出47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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