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车摔伤:“非接触交通事故”该不该赔?

  最近发生在西城区的一起“非接触交通事故”给法官出了一道难题:骑车人因受机动车影响自行摔倒后受伤。在两车并没有实际接触的情况下,该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今年5月11日,胡女士在西直门附近骑车时,正巧司机王先生驾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拐向路边的某酒楼停车场,就在两车即将相撞时,胡女士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右臂和右腿摔伤,自行车受损。

  事故发生后,西城交通支队给二人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记载:骑车人受行车影响摔倒。对于责任认定,交警作出了调解建议:由司机王先生承担事故的100%损失费用。王先生拒绝签字。胡女士此后住院治疗,但机动车司机一直不愿赔偿。胡女士于是将司机和其所在单位诉上西城区法院,索赔各种损失16000元。

  法庭上,双方对由谁来为此非接触事故担责有很大分歧。胡女士认为,是司机别她才致她倒地受伤。虽然两车没有接触,但是司机对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对方司机却大倒苦水:“当时刚下过雨,路比较湿滑,由于她车速较快,骑车技术欠佳,心里发慌,一着急才摔倒的。我当时停车后距她至少有两米远,并没有与她接触,更没有别她。”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类似此种非接触事故还比较少见。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星水说,损害赔偿的依据必须是侵权行为同损害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司机没有违法行车行为,可以按“间接责任”对行人作一些象征性的赔偿。但这也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如果对一些非接触性事故给予赔偿的话,可能会放纵一些故意的碰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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