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保险法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

【第三者强制险】对新保险法第三人行使直接请求权的解析

责任保险作为受害第三人甚至整个社会利益获得保护的重要手段,在这个意义上讲,是否赋予第三人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对保护第三人利益意义重大。我国新保险法立足于责 任保险新理念,以对受害第三人利益的倾斜保护为其价值取向,使得第三人对保险人直接请 求权的规范进一步完善。但是我国赋予第三人的请求权并不是毫无限制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

1、对“直接”和“确定”的理解

是否对“直接”有正确的理解,影响到该项请求权的行使。这里的“直接”并不意味着 第三人行使请求权是毫无限制的不附任何条件的,这里讲到“可以”,“可以”是授权性规 范,是授予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直偿的权利,不是保险人必 须向第三人直接赔偿的义务。该条款是附条件的原则性规定,不能作为保险人应该直接向第 三者赔偿或者第三者有权直接要求保险人赔偿的法律依据。新《保险法》原文保留了该条, 也说明责任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没有变。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的“确定”的理解,笔者认为,当被保险人做出致人 损害行为后,经保险人同意且承认赔偿责任或经法院确认其赔偿责任并作出判决的,可视为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进一步讲,这里讲的“确定”应该是具体赔偿金额 的确定,不是仅仅确定了被保险人应该向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承担责任的比例,而是根 据第三人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核算出的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保险赔偿数额确定无争议,保险 人才能在被保险人的请求下把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给第三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赔偿保险 金,保险人对第三人叫给付保险金更为准确,是保险人把应该赔偿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应被 保险人的请求直接给付第三人。

2、“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理解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即被保险人客观上能够请求却不请求保险人向第三人支付保险 赔偿金,所谓能够请求,是指被保险人请求保险人向第三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不存在任何障碍 ,其完全有能力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向保险人为“请求”的意思表示。对于这一限制条件很多 人认为是多余的。可以直接规定为: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 赔偿责任确定的,第三者就有权行使直接请求权。能否这么直接规定呢笔者认为不可以, 基于强制责任保险与任意责任保险中的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基础不同,这一限制条件是必要的 。因为强制责任保险中直接请求权的基础是原始取得说,因其具有独立性,不该受到“被保 险人怠于请求”的限制。但是任意责任保险的直接请求权基础是权利转移说,受害人在符合 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时才取得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其仍需受到合同的约束。即可 理解为受“被保险人怠于请求”这一条件的限制。

对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规定是新保险法修改的一大亮点,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 确立和完善,对于保护第三人和社会大众的利益以及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进步意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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