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出庭

新闻回放:10月10日20时10分许,在吉林市吉林大街钰翎珑宾馆门前的马路上,北华大学一对学生情侣被撞,造成一死一伤。死者为大二数学专业的张某,肇事司机逃逸。10月11日早,肇事司机金日在公安机关追查及家属的规劝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中国企业新闻网12月15日电12月15日,金日交通肇事一案在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审理。由于担任此案公诉人的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红月,担任审判长的为高新区人民法院院长许伟,所以该案的审判过程尤为引人关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罪的焦点和案件所引发的思考更加令人注目。

两院“一把手”出庭

作为两院的“一把手”出庭进行公诉和主持庭审工作,这在审判工作中较为少见。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红月说,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长要负责本区域内疑难、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公诉案件。被告人金某撞死大学生虽然不是疑难和复杂的案件但其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关注,媒体进行了全程跟进。为了更好的进行公诉,所以由其本人亲自担任公诉人。

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院长院长许伟说,其亲自作为该案的审判长也是基本上述原因。

审判长为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院长许伟

案件在上午10点左右开庭,在法官和检察官陆续进入审判庭入座后,唯独不见辩护人进场,而且在相应位置上也没有“辩护人”三个字的标识。原来,金日没有委托辩护人而是自行辩护。旁听席上一些人对此有了议论。审判长许伟对此说明,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金日不属于上述三类被告人,开庭前根据金某的意见同意其自行辩护。

金日是否属于投案自首

被告人金日在法庭上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日于2009年10月10日19时50分许,驾驶吉BS6111号现代牌小轿车沿吉林市吉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钰翎珑酒店门前路段时,由于忽视安全,在接听手持电话时,将正常由西向东走斑马线过横道的张某、范某撞倒。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颅骨开放性骨折、颅底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挫裂伤,死于交通事故;被害人范某颈部挫伤,颈椎C3.4、C4.5间盘突出,头皮裂伤、头皮下血肿,脊柱胸腰段皮肤擦伤,构成轻伤害。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金日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在公安机关追查和家属的规劝下,于2009年10月11日9时到公安机关自首。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吉林市高新检察院检察长朱红月出庭支持公诉

对公诉人的指控,被告人金日没有异议,他表示,自己由于在驾驶中接听电话导致事故发生,他表示认罪,希望法院能够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金日是在事发后的第二天才去公安机关投案,而且在投案前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其肇事逃逸的线索并在积极抓捕,金日的行为是否属于投案自首。

公诉机关对此指出,虽然交通肇事后,被告人金日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在公安人员的追查和其家属的规劝下,于次日9时到公安交通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应当认定犯罪后投案自首的情节。

检察长的“案外”宣读

“谈到本案的社会危害性,公诉人的心情是沉重的。在此,做为国家公诉人,我向死者表示深切的哀悼,向伤者及精神上受到打击、心里蒙受创伤的死者家属表示慰问。”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朱红月在庭审中颇为沉重的说。他指出,据不完全统计,今年该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245起,死亡144人,伤244人,损坏各种车辆120余台,直接经济损失达130余万元。

朱红月说,违章驾驶酿成事故仅是一起起案件的表象,究其根源,是一些部门管理的缺陷,少数人法律意识的淡薄,尤其是“生命权意识的缺失”,这些人凡是以自我为中心,只图自已方便,完全丧失了社会公德意识,全然不顾社会的公共安全,对他人乃至自已的生命缺少最起码的尊重和敬畏。为了公共安全,希望每一个公民,特别是驾驶员朋友,要自觉地遵章守纪,重视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加强道路安全法规的学习,时时刻刻把握好生命的方向盘,愿汽车文明永远带给我们的是方便快捷,而不是草菅人命的马路杀手。

积极赔偿是酌定情节不是法定情节

12点左右,法庭进行了宣判,被告人金日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具有加重情节。但被告人金日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公安机关追查和亲友的规劝下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行为,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行为。另外被告人金日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且投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当庭对被告人金日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1年零6个月,金日表示认罪,不上诉。

记者了解,金日共计赔偿死者张某家属和伤者苗某30余万元。

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院长院长许伟说,金日积极赔偿死者和伤者的行为是“酌定”情节不是法定情节。但金日积极赔偿的行为也可以看出其悔罪和认罪的表现之一,同时,双方也对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和解,这都是法院在审理时要考虑的情节。

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院长许伟对记者说,该起案件非常具有典型性,如果金日在交通肇事后没有逃逸,而是积极报案和抢救伤者并且事后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那么检察机关就有可能对其不起诉。即使起诉到法院也有可能被判处缓刑。但金日却肇事逃逸,给自己的人生抹上了重重的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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