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
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
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
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
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
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
强险。
根据《条例》规定,交强险制度于
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所有人、
管理人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要投保交强
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在交强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
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三责险保
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
查。原商业三责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交
强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