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公司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 财务本部和各所属企业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公司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 总公司财务本部负责对总公司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 各所属企业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公司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公司下年的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各所属企业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的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总公司各部门、各所属企业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1)金额在1 000万元以下的,必须提前5天通知财务部。

(2)金额在1 000万元以上的,必须提前10天通知财务部。

(3)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开信用证须提前3天,改证须提前通知财务部,信用证原则上允许改2次。

(4)办理汇票须提前2天通知财务部。

第八条 计划外借领大额款项,业务部门或专业公司须办理调整计划手续,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交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筹集,提前通知期暂定为10天。

第九条 各部门不按规定的提前期通知财务部而影响用款的,申办部门自负其责。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十条 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1)现金收入包括:公司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2)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① 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②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③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④ 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⑤ 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方无银行账号不能办理转账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⑥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公司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1)现金收入的管理。 ① 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公司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 ② 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2)现金支出的管理。 ① 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公司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公司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 ② 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账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公司部门总经理和专业公司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 ③ 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④ 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账,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账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可由该部门经理代借。 ⑤ 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 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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